案例十八:“分量不足”的价格分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0-12-16浏览次数:10

要点提示: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值设置应当合规。

【案情概述】
  20××年6月30日,Z招标公司接受采购人某研究院的委托,就该研究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设备采购”项目组织公开招标工作。7月14日,采购人确认了招标文件。同日,Z招标公司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招标公告。7月20日,购买了招标文件的A公司向Z招标公司提出质疑,称: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中,价格分为20分,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请求Z招标公司调增价格分。Z招标公司收到质疑后,向采购人反映了该情况,采购人认为,本次采购的信息中心设备本身金额不高,而且市场上销售的设备比较成熟,同档次产品的价格差距不会太大,但是设备的安装、调试以及售后等工作又比较重要,所以在设定评审因素时,将价格分调低,避免投标人通过提供质次价低的产品来进行恶性竞争,本项目中价格分比重相对较小,服务分比重相对提高,有助于对各投标供应商合理进行综合评价。Z招标公司根据采购人的意见,向A公司作出了质疑答复。A公司对此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调查情况】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招标文件的价格分比重是否需要调整。因此,财政部门调取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调查发现:本次“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需求”中,写明了采购标的是较为通用的服务器、磁盘阵列、交换机等设备,但卖方要承担设备的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很明显本项目为货物采购。在招标文件第二章“评标原则”中规定,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满分100分,其中价格分20分,商务分20分,技术分30分,服务分30分(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各占10分)。

【问题分析与处理情况】
  本案反映了政府采购中常见的问题,即招标文件中评标方法设定不合理。招标文件是采购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文件,它是投标人据以准备投标文件和评标委员会据以进行评标的依据,因此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必须清楚、准确,所设定的相关要求和标准要合理、合法。尤其是评标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会直接对中标结果造成重大的影响,因此必须科学、严谨。而实践中,由于采购人的需求各不相同、采购代理机构的水平各有差异,因此,招标文件中有关评标办法的规定也良莠不齐,有的项目的评标办法设定得十分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符合具体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而有的项目的评标办法却存在诸多问题,例如评分标准不够具体、各部分分值比重不合理、评分标准存在倾向性等。为此,财政部门为有效提高招标文件中评标方法规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部门规章中明确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10%至30%。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本项目采购的标的为货物,按照上述规定,价格分比重应为30%至60%。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没有遵守这一原则,在A公司提出质疑后也没有对照法律法规认真检查招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是存在很大过错的。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52条第四款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10%至30%。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违反了上述规定。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19条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综上,财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本项目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52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19条的规定,决定本次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