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采购项目中,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应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示。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
【案情概述】
20××年6月,N管理处委托J招标公司,就“电子识别系统”进行公开招标。6月2日,J招标公司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开始发售招标文件。标书发售期间,共有8家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6月22日投标截止,8家供应商均按时提交了投标文件。开标仪式结束后,J招标公司组织了评标工作,由2名采购人代表和5名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共同完成了评标,23日J招标公司得到采购人的确认后,发布公告,公布A公司为中标人。
6月24日,投标人B公司向J招标公司提出质疑: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并未标明采购的产品必须为本国产品,B公司因所投产品中包含进口产品被认定为无效投标。B公司认为此次评标过程存在不公正现象,评标委员会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进行评标,影响了中标结果,要求重新评标。J招标公司回复质疑:进口产品供应商不能参与此项目的评标。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第五条的规定,此项目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B公司对J招标公司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调查情况】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项目是否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投标。为此,财政部门调取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及评标录像等材料。调查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只是列明了拟采购产品的名称、数量、详细技术参数及考核标准,并未规定产品必须为本国产品,也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投标。评标录像显示,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B公司的投标产品中包含大量的进口产品,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评标委员会经评议认定,本项目只能采购本国产品,原产地为国外的投标产品均不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因此,在评标报告的“评标结果”中认定B公司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
【问题分析与处理情况】
本案反映了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及进口产品时经常发生的几个问题,应该说,在本案中,投标人B公司、J招标公司和采购人N管理处均存在不当之处:
一是投标人B公司投标准备不认真,没有了解政府采购法律规定中最起码的原则。政府采购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采购本国产品。除非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必须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招标文件没有标明投标产品必须为本国产品,也不意味着可以用进口产品进行投标,允许进口产品投标须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示。本案中B公司对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不熟悉,造成其盲目选用进口产品投标,导致其投标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失去了中标的机会。
二是J招标公司和采购人N管理处编制招标文件不够严谨。招标文件是供应商准备投标、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必须十分清楚、明确,易于理解,这样才能使投标供应商准确领会采购人的需求,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最大程度的提出适于采购需求的投标方案。本项目中,招标公司和采购人没有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是否允许进口产品参加,虽然这样的做法并不违法,但给投标供应商造成了可以用进口产品投标的误解,导致B公司投标无效,某种程度上削弱了本项目的投标竞争,于采购效果无益。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第4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第5条规定:“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本项目中,采购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应当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本案中,B公司所投产品中包括进口产品,应当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并无错误。综上,财政部门驳回了B公司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