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探索规范京外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几点思考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2-01-11浏览次数:10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全面启动。部分现役部队改成了行政编制、部分行政单位由部委管理改为中央直接管理,这些单位也随之成为了中央预算单位。为及时顺应改革需要、捋顺京外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中央财政部办公厅复函,明确京外中央预算单位使用包括地方财政安排资金在内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均由财政部负责监管。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制度不健全、专业采购人员缺失、采购领域廉洁风险突出,政策衔接不通畅等问题日益凸显,京外中央预算单位((简称“京外单位”))如何在落实中央“过紧日子”的要求下规范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下面,笔者结合自身认知,简要谈一谈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几点思考,以期为各中央预算单位提供参考。

一、京外单位政府采购概述
  (一)基本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中央预算单位是指中央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实行集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其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京外中央预算单位统一执行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采购进口产品审核以及信息统计等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有关投诉举报由财政部处理。
  (二)政府采购环境
  从十八大以来,财政部相继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全国财政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等指导性文件,强化采购人对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注重结果导向,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别有用心的采购人设置“门槛”和“特殊要求”等违规行为,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减轻了供应商的投标成本,营造出“轻采购程序、重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的良好采购环境。在强化采购人责任的同时,对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提出了更加具体更加专业的要求,因为依法采购、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需求、严格落实履约验收是整个采购活动中政策性最强、涉及范围最广、专业化水平要求最高的环节,而采购人既无专门编制需求和实施验收的专业部门,也不易找到具有不同交叉专业领域的专家,因此,唯有建立一套规范的政府采购工作制度,最大限度确保采购人正确履行职责,减少“缺位”“越位”的现象。
二、京外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主体责任意识不强。采购人依法采购意识不强,采购缺乏计划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随意性大,往往在采购需求不明确、市场调研不充分的情况下,制定采购预算和计划。往往出现这种情况的采购人的内控制度只对采购职责、采购程序、采购金额和采购形式进行明确规定,既不会明确采购人应如何承担法律规定的主体责任,也不会具体细化立项、预算、计划、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等关键环节内容。
  (二)政策依据衔接不及时。目前,为了实现预算、采购申请、开评标、合同执行、支付管理等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运行和监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建立了一套政府采购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将政府采购全流程纳入监管范围内。但是,由于财政资金来源不同,两个系统之间无法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在采购政策具体执行时,京外单位与在京单位出现了显著差距,由于距离的缘故,与财政部面对面沟通交流政策难,分散采购项目委托国采中心采购难;在驻地开评标时,财政部建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较难满足评标需求;分散采购项目只能在线下进行,无法享受到地方电子化开评标系统的红利。
  (三)一味追求程序合法。大部分采购人在整个采购活动中,把程序合法摆在首位,结果导向放在其次,对于采购需求、履约验收等关于采购结果成败的关键工作视而不见。比如说:部分采购人将本来属于自己份内采购需求编制、预算编制、预算评审、履约验收等一系列事宜全部委托他人,对具体采购事宜不过问、不参与、不负责;还有部分采购人信奉“外来的和尚好念经”,只要是第三方公司编制或审核的结果不敢质疑,也不问对错,统统照单全收,自认为就算出了问题也是第三方的责任。
三、规范京外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建议
  在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执行中,京外单位可能会需要采购各行各业的货物、服务和工程,也可能会遇到从来都没有过的采购先例可循,还可能会遇到不同部门规章相互冲突矛盾的情况,那么京外单位应该如何选择才能最大限度的确保采购活动既合理合法,又能实现具体的采购需求呢?下面笔者结合自工作经历,谈几点粗浅的建议:
  (一)履行法定职责,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一是提高法治意识。京外单位要组织单位领导、审计、采购和财务等相关人员及时学习《政府采购法》《全国财政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等法律法规,不断提升法治意识,积极承担采购人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二是强化主责意识。京外单位要始终把依法采购当做采购工作的首要任务,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提前做好市场调研,科学合理编制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严格把好采购关,精打细算,平衡好“过紧日子”和加强预算开支的关系。三是细化内控制度。京外单位要充分认清采购人在法律上的定义是整个单位,而不是某一个内设机构或处室。要从单位内控制度上入手,在采购需求上下足功夫,在履约验收上做足准备,抓住主要矛盾,捋顺关键环节,明确内设机构或处室之间的职责分工,协调好采购部门、需求部门和监督部门三者的关系,防止部门之间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演变成相互推诿扯皮,让内控成了“内耗”。
  (二)练就火眼金睛,瞄准政府采购工作关键环节。
  一是用好驻地资源。京外单位要认清中央预算单位与地方预算单位的关系,充分理解执行中央预算单位标准及限额这一关键要义。京外预算单位虽然执行的是中央标准,但只是不能使用地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集中采购,除了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之外,其他项目都是可以使用到驻地电子化评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资源。比如:专家抽取就可以使用驻地建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87号令第四十八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二是合理使用第三方。政府采购第三方机构目前大多处于起步摸索阶段,他们虽然拥有国家权威部门认可的资质,但是不可能同时拥有各行各业的专家,也没有任何成功的先例可以遵循,还没有采购人天然的“甲方优势”。如果完全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开展采购需求编制工作的话,极易导致采购结果失败。因此,京外单位在进行采购需求编制时,可以采用“采购人内部专家+地方行业专家+第三方机构”的模式进行,综合三方优势,最大限度的提高采购需求编制的合理性、合法性,实现政府采购目的。三是严把验收标准。验收工作关乎整个采购活动的成败,是最后一关,也是最难的一关。采购人应当成立验收小组,完善验收方式,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和招投标文件开展验收工作,必要时还可以采用第三方随机抽检、邀请地方行业专家或投标供应商参与验收的方式进行验收,确保采购产品质量,避免因为有些技术参数无法通过肉眼判断,而给了不怀好意的供应商“以次充好”、蒙混过关的机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三)解决后顾之忧,卸下采购工作人员思想包袱。
  一是及时给信任。近年来,全国范围内采购领域廉政腐败案件频发,给整个采购行业的声誉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也不同程度的受到了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特别关注”,其中不乏本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采购人要主动在公开场合给采购工作人员进行正名,号召大家要相信关爱采购人员这个集体,特别是经过案件、政治巡察等重大考验过的采购人员更是要给足信任和关心。二是适时鼓干劲。采购部门基本上都是一个内设临时机构,人员流动性大,岗位归属感差、成长空间小,加上采购岗位历来是一个“热门岗位”,轮岗和调整是必然的,那么采购人应该要在政策上倾斜,生活上关心,工作上激励,适时地为采购工作人员加油鼓劲,提升采购人员的获得感。三是难时做后盾。采购工作本身就是一份“得罪人”的工作,采购工作人员在工作上往往容易“为了原则,宁可不要朋友”“为了公家省钱,宁可不要私人利益”,斤斤计较,事事较真,久而久之就会产生一些矛盾。此时,采购人应当及时站出来主持公道,积极化解矛盾,不能让干实事而不争功的老实人吃苦又吃亏。
(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  樊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