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在政采信用建设中要做表率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2-02-22浏览次数:10

■ 王丛虎

  2022年1月7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文公布了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财政局于2021年12月2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将某所“双一流”C大学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信息一经公布,标题为“‘双一流’大学被列为严重失信单位”的新闻铺天盖地。
  查阅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现,其原因是作为政府采购联合投标人之一的C大学被认定为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提供了虚假材料,以谋取中标。为此,甘孜藏族州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作出了“罚款26324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决定。C大学的具体违法情节是:C大学与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〇二地质队组成投标联合体参与甘孜藏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的甘孜州活断层普查服务采购项目05包投标,C大学在投标文件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中声明为微型企业。经查,其行为被财政局认定为属于提供虚假《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众所周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作出并送达给被处罚人则会立刻产生法律效力。这就意味着C大学在2022年一年内没有资格参加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理论上讲,这对于C大学的科研人员参加各类招标项目造成的影响不大。因为,毕竟只是不可以参加一个地方的投标项目,还可以参加其他行政区域的项目投标。然而,这个“严重失信单位”名号对于C大学的声誉影响是不可小觑的。
  当下,我国正在努力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社会信用水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全社会正在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氛围。不言而喻,人们对于由高知分子所组成的高等学校的社会信用和诚信行为会有更高期望。作为“双一流”大学却有如此行为,的确令人唏嘘不已。从该事件出发,笔者有三点意见:
  第一,我国政府采购发展已经步入新阶段。标志着中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政府采购法已经颁布实施了二十年。二十年来,中国政府采购从分散到集中、从集中又走向了和其他类别的交易项目的整合;从线下走向线上,又在向着全程电子、智能化采购发展;从注重采购的数量和价格逐步转向了兼顾采购的效能,又在向着实现采购的公共价值、公共政策目标转变。这里要明确的是,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遵从的公共价值,也是其公共政策的目标所在。为此,作为“双一流”高校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如此失信行为,是与当下社会信用建设要求相悖的。
  第二,社会诚信已经成为新时代的标识。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随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社会信用管理地方立法的陆续推出,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将社会信用立法列入立法规划。不难看出,社会诚信建设已经成为新时代的新任务,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也成为新时代的社会风尚。这也解释了一所高校被列入“黑名单”为什么能引起如此大的社会反响的原因,这也意味着社会诚信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
  第三,高等学校应该在社会诚信建设中发挥正面积极作用。高级知识分子汇聚的高等学校理应培养出国民表率、社会栋梁,其行为也更应该垂范社会、引领未来。不仅不能在政府采购中弄虚作假,在任何社会领域都不能有不诚信的行为,更应该在社会诚信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应该成为社会诚信的建设者和引路人。
  亡羊补牢,犹未晚矣。以此为戒,强化高等学校在政府采购领域,以及其他社会领域的诚信建设已势在必行。客观地说,没有“双一流”高校的诚信,也就谈不上社会的诚信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专聘研究员、公共管理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