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招标文件中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
【案情概述】
20××年10月,T师范学校委托H招标公司,就该学校“教学设备购置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由于此次采购的教学设备是配合T师范学校争创“省级优秀学校”而准备的,因此校方要求采购的设备必须体现优质性和先进性,要高标准。为此,H招标公司对此次招标工作高度重视,协助采购人T师范学校一起了解外省市及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师范学校同类产品的采购和使用情况,并对本校既有同类教学设备在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查找,听取多方意见后,编制完成了招标文件。10月25日,H招标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开始发售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发售期间,共有A、B、C、D四家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
10月28日,H招标公司收到B公司提交的质疑函,质疑函称:招标文件中指明了某些设备的品牌,存在不合理条款,例如,第五章第二条品目六中指定了多媒体教学大屏幕为“三星”品牌,规定了投影仪为“夏普”品牌。要求H招标公司和T师范学校修改招标文件。H招标公司回复质疑称:招标文件表格中所列产品品牌并不是指定品牌,只是表示列出的品牌在之前的使用中效果较好,作为推荐,供应商可以提供招标文件中标明品牌的产品,也可以提供其他品牌的产品。因此,招标文件不存在指定品牌的问题,也不存在歧视性,不需要修改。B公司对H招标公司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调查情况】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招标文件中是否指定了投标产品的品牌。为此,财政部门调取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质疑文件和质疑答复等材料。调查发现:招标文件第五章“二、技术规格及要求”“品目六”规定,“为保证大型阶梯教室中多媒体教学情况下的显示效果,大屏幕显示器应采用三星品牌宽屏高清显示器”;同时,在投影仪的配置一项中表明,“投影仪应采用夏普影院系列投影设备”。这与H招标公司在质疑回复中所称的“招标文件表格中所列产品品牌并不是指定品牌,……只是作为推荐”的表述大相径庭。后来,财政部门向H招标公司再次核实,H招标公司反映说,这是T师范学校的要求,其实在编制招标文件时,H招标公司已向T师范学校建议过,认为这样在招标文件中写明品牌不太好,但T师范学校为了落实校领导要求,采购高质量教学设备,坚持要求写明品牌,所以才按照T师范学校的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做出了上述规定。
【问题分析及处理情况】
本案反映了政府采购中常见的问题,即指定品牌的问题。应当说,本案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都存在不当之处:
一是采购人在提供采购文件的技术需求时不应指定品牌。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是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应该允许符合采购需求的所有供应商均能参与竞争,只有这样,才能通过广泛而充分的竞争使采购人采购到最符合需求且价格合理的货物和服务。如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指定了某个或某些产品或服务的品牌,则必然会限制其他品牌参与此次政府采购活动,难以实现各品牌的公平竞争,既损害了供应商的权益,也会最终导致政府采购活动难以达到最佳效果。本案中,T师范学校一意孤行,坚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产品品牌,导致了本案投诉的发生。
二是采购代理机构在发现采购文件的技术需求存在问题时应该及时纠正,不应盲目听从采购人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作为专业机构,应该非常了解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与程序规定,在发现采购人提供的技术需求存在倾向性或其行为有不当之处时,应当及时指出,并要求采购人改正。本案中,H招标公司发现了采购人提供的技术需求中存在指定品牌的问题,却没有依法坚持自己的意见、要求采购人修改相应的技术需求内容,而是仍然按照采购人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公开发售,最终导致了供应商不满,引发本案的质疑投诉。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21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68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指定了部分产品的品牌,违反上述规定,必然会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9条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综上,财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本项目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21条和第68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