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公寓楼窗帘、楼顶扇、小宾馆4楼家具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SYZB20170176)的规定,现对以下内容进行修改澄清:
原磋商文件中:
二、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的经营范围;
3、投标人在本市具有固定的经营、维护机构及人员,且能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及技术支持;
4、包件二所投产品(学生公寓楼顶扇)需获得国家3C认证,投标人若非生产商,需提供生产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
5、公司资产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未受到监管机构处罚、无重大金融、财经违法行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内部管理规范、控制制度严密,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 。
修改为:
二、合格的供应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的经营范围;
3、投标人在本市具有固定的经营、维护机构及人员,且能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及技术支持;
4、公司资产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未受到监管机构处罚、无重大金融、财经违法行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内部管理规范、控制制度严密,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 。
以上修改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各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除上述内容修改外,磋商文件的其他内容和要求不变。
特此通知。
上海申诣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