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单位2017年度8.28万份HLA分型检测服务采购项目投诉案
关键词 综合评分法/平均报价/限制/权利
案例要点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不得采用以平均报价为基础的方式,计算价格分或启动“低价澄清”程序。
相关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
基本案情
采购人A单位委托代理机构Z公司就“A单位2017年度8.28万份HLA分型检测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7年12月4日,代理机构Z公司发布招标公告。12月12日,N公司提出质疑。12月13日,代理机构Z公司发布更正公告。12月20日,代理机构Z公司答复质疑。12月25日,代理机构Z公司组织了开标、评标工作。12月26日,代理机构Z公司发布中标公告。
12月22日,N公司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平均报价的20%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该规定缺乏法律依据。
财政部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相关当事人调取证据材料。
采购人A单位称: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报价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平均报价的20%”是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中“明显低于”的具体范围和幅度的细化,有利于开展评标工作,也是其行使权利的体现。
代理机构Z公司称: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报价在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平均报价的20%时,投标人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并不是作无效投标处理。如果投标人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仍可以进入详细评标阶段。此外,投诉人N公司的报价并未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平均报价的20%,为有效投标。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八章评标方法和标准”要求,“7.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平均报价的2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处理理由
招标文件将“明显低于”规定为“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平均报价的20%”,未限制投标人的投标权与中标权,也未限制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投标无效的权利。但是,该规定以平均报价为基础进行核算,可能导致投标人串通报价,从而规避《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的规定。因此,投诉事项成立。但从投标情况及评标过程看,该规定未对本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责令采购人A单位和代理机构Z公司限期改正。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A单位和代理机构Z公司限期改正。
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应注意事项
1.评标委员对投标人报价的认定无明显不当的,应当予以尊重。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暂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