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检察院机房空调升级改造项目举报案
关键词 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产品型号/一一对应
案例要点
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投标产品型号必须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产品型号一一对应。
相关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7〕129号)
基本案情
采购人A检察院委托集中采购机构G采购中心就“A检察院机房空调升级改造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7年
11月24日,G采购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后组织了开标、评标工作。12月18日,G采购中心发布中标公告,B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2018年1月12日,财政部收到关于本项目的举报材料。举报人反映: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中标供应商B公司投标产品型号不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二十二期)中,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产品型号和节能清单内型号须完全一致”的要求。
财政部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并向相关当事人调取证据材料。
B公司称:其投标产品均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二十二期)中,产品型号也均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二十二期)中的型号相同。为了更精确地描述产品功能,制造商根据其产品命名规则,增加了基础型号的后缀部分,仅表示一种安装形式,其整机结构、受控部件、产品性能与基础型号完全一致。
G采购中心称:本项目中标产品型号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二十二期)中的品牌基础规格相符,因此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后维持了原评审结果。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产品型号必须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二十二期)中产品型号完全一致,否则投标无效。
B公司投标产品型号不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二十二期)内。
处理理由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7〕129号)的规定,未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范围。本案中,B公司投标产品型号不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二十二期)内,根据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中标无效。
处理结果
B公司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产品型号和节能清单内型号须完全一致”的要求,中标无效。
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应注意事项
除节能产品等要求产品型号必须与政府采购清单中产品型号一一对应的情形外,其他属于明显笔误且不影响正常履约的,应当继续开展采购活动。